上海食品报关公司公告:进口食品营养标签相关要求
㈠对首次进口的食品,进口食品企业在报检时应提交符合营养标签标准要求的营养成分表,以及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外文资料应随附中文翻译件,上述资料应加盖企业公章。进口食品企业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㈡鉴于中外文营养标签无法完全对应,对于在原文标签上以加贴方式标注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应完全覆盖原文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
㈢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标签备案的进口食品(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食品除外)再次进口时,标签上营养标签相关内容应符合标准规定。如发现缺少营养标签、或营养标签相关内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食品企业应按第㈠条要求提供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
㈣营养标签已经备案的进口食品,原料、配方、加工工艺等有变化的,进口食品企业在报检时,应重新提交符合标准要求的营养成分表,以及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重新接受版面检验和符合性检验。
㈤进口食品企业提交的营养成分表经检验检疫部门符合性检验发现有不合格的,该企业应提交同一报检批中未取得营养标签备案的所有食品的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即CMA)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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